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条文,并没有将一般知情不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犯罪知情不举报不算违法。但是,如果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则有可能涉嫌窝藏、包庇罪。一般知情不举报与窝藏、包庇罪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还是有本质的区别:
第一,窝藏、包庇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使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制裁的目的,而一般知情不举行为则不具有这样的目的。
第二,窝藏、包庇是一种积极的行为,它或者有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窝藏行为,或者是有作假证明的包庇行为,而一般知情不举行为只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因此,对于知情不举报行为只能从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的角度对其进行教育和谴责,而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一、如何区别包庇罪与知情不报
我国法律要求在受到他人侵害需要及时报案,使得公安机关能够及时侦查,防止证据灭失。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受害人受到侵害必须报案,因为法律首先需要尊重公民的自由,特别是涉及到像强奸罪这样对受害人隐私有影响的案件。
作为公民受到侵害后没有报案,报案与否是其权利选择。如果公安机关因其没有报案而没有发现他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受害人是不需要被追究责任的。但你说的包庇罪与知情不报是指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包庇罪涵盖了知情不报的情节在内,但更为严重,因为包庇罪不但知情不报,而且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因此二者区别也很明显。
客观表现形式: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知情不报是指明知是逃匿的罪犯而不向司法机关举报,放任其逍遥法外的行为。
行为方式区别:窝藏、包庇罪是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犯罪的,而知情不报则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实施的。
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不同:窝藏、包庇是一种犯罪行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要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知情不报,我国《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对于知情不报的行为应予批评教育,不能认定为是犯罪行为。
包庇罪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其一是主观上具有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且有使其逃避制裁的故意。其二是客观上实施包庇的行为,如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带路、指示逃匿方向等。而知情不举是明知犯罪分子而不检举告发。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这即罪刑法定原则。
二、包庇罪是什么
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窝藏的对象必须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归案或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犯罪分子,以及已经被逮捕、拘留或被判刑劳改而越狱脱逃的犯罪分子。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作虚假证明,或者帮助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借以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帮助其掩盖罪行,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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