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遗产继承份额的确定如下: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平等。
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对于已经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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