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可继承遗产份额
时间:2023-06-08 11:21:55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养母服毒死亡,养父出示日记证明养女不孝,想解除收养关系,并拒绝其继承养母的遗产份额。养女为此起诉养父,要求继承房屋遗产份额并分割住房补贴。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养女对房屋补贴的诉讼请求,对房屋析产后合理的遗产份额也判由养女继承。

原告郑女士从小过继给被告王某和其前妻姜某,与二人曾共同生活并居住在塘沽区北塘某小区内。1996年12月,王某通过房改购房取得该房所有权证。姜某于2000年去世后,王某于同年11月与女子郭某结婚并住在此房内。去年5月,得知王某要将该房过户到郭某名下。当年7月,郑女士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对该住房进行析产,并继承母亲姜某住房补贴1.5万元及房屋遗产8.75万元;两项共计10.25万元,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本市某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涉案房屋估价为22万元。塘沽区北塘街道出具证明,王某房屋补贴为11万余元。

审理中,王某提出自郑女士结婚后,双方之间的关系恶化,因此不存在养父母关系。且姜某服毒身亡,就是因为郑女士对其实施了虐待,导致其悲观失望。因此,郑女士无权继承遗产,并当庭出示姜某自杀时自己记录的日记。

法院审理认为,郑女士作为姜某的养女,应对姜某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的解除,应具备法定要件,而王某所提郑女士与姜某关系恶化,缺乏解除或诉请司法部门确认解除的法定要件,法院不予采信。

涉案房屋应为王某与姜某共有,析产后该房一半归王某所有,另一半再作为遗产由郑女士和王某继承分割。郑女士要求继承房屋遗产份额8.75万元,明显超出该房评估价22万元,经析产后继承分割郑女士应得5.5万元(22除2再除2),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房屋补贴11万元也属王某与姜某共同财产,也应按照上述方式继承分割。郑女士要求继承补贴1.5万元,经核算,不超过郑女士应得的2.7万余元(11除2再除2)的数额,故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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