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立案的管辖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法律另有规定的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三、其他相关规定
1、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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