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大数据
“大数据”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来适应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
大数据法律保护现状
(一)版权外的数据保护
大数据是很多IT企业的核心资产。据不完全统计,仅国内A股上市公司中主营大数据相关业务的企业就有20多家。上市公司卷入的新类型数据权利侵权纠纷不断涌现。数据集合根据不同情况可能受到多项法定权利的保护,数据保护并不是单项选择题。根据中国法律,在版权法(著作权法)之外就有商业秘密权、隐私权、人身权、合同债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保护可能被主张。
1.商业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该项规定,满足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随着司法实践对商业秘密认定不断倾向做宽泛解释,通过主张商业秘密权保护数据的案例呈增多趋势。
2.《民法典合同编》保护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高度抽象性和个案中宽泛解释的弹性,能够对成文法静态保护的权利形成兜底的动态保护。援引郑成思老师的著名比喻,就是如果把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这类知识产权单行法比作冰山,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如冰山下使其赖以漂浮的海洋。
4.人身权
个人信息受隐私权保护
(二)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1.汇编作品模式的数据库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汇编作品是在选择或者编排中体现独创性的作品集合或其它信息集合。《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该条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五条规定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十条二款的规定实质相同。从以上著作权法规定和中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可知,著作权所保护的汇编作品可以由电话号码、交易行情、股票走势等不能单独构成作品的信息、数据或其它材料组成,这一点使著作权保护在理论上延及数据。但汇编作品并不能覆盖很多极具利用价值的数据库,以汇编作品版权模式保护大数据有先天不足,致使立法本意与法律实践可能产生南辕北辙的效果。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