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一旦承诺人变更要约内容,就会产生一个新要约,而不再是一个承诺,所以就不存在对承诺进行实质性变更的说法。
一、法律规定的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什么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
1、应当有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要约人与受要约人;
2、明确、具体的要约内容;
3、要约应当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4、要约发出的对象是明确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当送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要约和要约邀请承诺
1、要约的效力。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2、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将近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亦采取到达主义,与要约相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要约邀请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将要约邀请“视为要约”的方式,把要约邀请转化为要约后赋予其法律效力。
全文8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