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法院可以迳行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1、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2、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3、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如何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十一、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一审判决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二审判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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