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结婚登记地点不同,可分为:
(一)对于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
1.双方能达成调解的:若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时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若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则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外,此类案件,国内一方应当尽可能通过各种渠道掌握、提供外方在国外的详细、准确住址,否则,案件的处理时间会相当的长。
(二)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的,离婚的处理
1.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
2.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
3.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
中国公民如何使国外离婚手续在国内生效
中国公民在国外法院离婚的,其离婚的法律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院的承认,才能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中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则当事人一方还可就此案另行向中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须注意,经中国法院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人民法院依法应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中,应包括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协议(调解书)。因为,只要根据该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调解就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决方式,其调解协议(调解书)就是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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