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为什么要出台《直销管理条例》?
国务院制定出台《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发展的需要。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这种经销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也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所以,极容易引发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加之直销这种经销方式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公众对直销的认识也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区别合法直销和非法传销的能力相对薄弱。因此,制定一部能够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既符合我国国情,而又内外一致的直销法规,对直销业正确引导、趋利避害、稳步开放、规范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是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条例正是我们履行上述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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