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时间:2023-05-07 21:53:15 3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坏的,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办法》第四条规定:“在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内,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第十三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因此,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工程质量责任由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因此,保修责任和工程质量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确切地说,保修责任是建设单位对交付的建设工程的保修义务。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即使不是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人员也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要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负责。对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虽然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但维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何确定质量保证期内的责任划分在实践中,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责任划分和损失承担原则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施工单位不履行的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2)勘察设计引起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可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不合格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但建设单位提出异议,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使用的,由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四)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人负责。(五)因自然事故、社会条件和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6)承包人不违反法律法规、施工质量安全标准拒绝施工,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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