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民营经济主体在我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但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民营经济主体要想取得长足进步,就必须不断优化、升级。然而,因企业规模、经济实力、抵御风险能力等均不及国有企业,大多数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均不愿向其贷款。而民间借贷具有主体多元化、形式随意化、担保不规范化等特征,极大地满足了民营经济生存和发展需要,但与日俱增的经济风险也随之而来。从我院近五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来看,案件数量基本保持逐年上升趋势(具体如图一所示)。其中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异地工作、出国务工等情况而使用公告方式送达的案件占据了民间借贷案件总数的41%-55%左右。而审理过程中,因送达不到位、质证、辩论不充分等原因产生的事实认定困难时常出现,产生了极大的诉讼风险。为了进一步规范审理、提高审理效果,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审理公告民间借贷纠纷的难点入手,详细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应对之策。
一、公告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存在的难点
近年来,随着公告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法院审理时所发现的问题也随之增多,审理难度逐渐增大,严重影响了基层法院的审判质效。
(一)法律文书的送达率极低
司法实践中普遍采取的公告送达方式是法院应对送达难提出的解决之策。它通过在报刊及其报刊网络版上刊载公告或在法院公告栏外张贴公告等方式对法律文书予以公示,在刊载、张贴一定期限后,即视为送达。但在实践操作中,有的法院在中国法院报上刊载,有的则在法制报地方版刊载,做法不一,但由于所刊载的报刊发行量低、受众范围有限、网络期刊影响小等原因,并不能保证大多数当事人可以看到法院的公告。而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手机、电脑等网络设备成为了人们了解新闻、时事的重要手段,传统媒体渐渐地被网络等新兴媒体所取代,所以,采取现有的公告方式实难满足送达工作需求。
(二)审理此类公告案件效率低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的案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应诉文书、开庭公告以及裁判文书等,既包括诉前法律文书的送达,也包括诉后文书的送达。每次公告时限都有六十天之久,案件诉讼周期大约在168天至170天之间,如有遗漏或者新情况发生,则需要相应延长公告期限,可见,诉讼效率十分低下。而现有的审判质效管理系统又要根据审判耗时来划分高效、中效和低效案件,所以此类案件只能被划分为低效案件,严重影响法院质效整体评估值,影响年终整体考核,影响干警个人考评。
(三)庭审不充分、事实认定难
因公告民间借贷纠纷中多数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所以,法院审理案件多采取缺席审理。因被告未到庭,并未针对抗原告诉请的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也没有像其他普通民事案件庭审时的唇枪舌剑式的法庭辩论,所以,法官查明事实只能通过原告一面的陈述,凭借法官自己日常经验来排除原告陈述中的不合理成分,审理难度极大。实践中,多数民间借贷类纠纷原告方仅有一张借条,且形式、要件均不严格,一些大额借款,又通过现金支付,既没有证人(或者即便有,也只有亲属证明),又没有转账凭证,基本上无法查实借贷事实。加之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的审理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查清事实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所以,法官如履薄冰地办案,压力极大。
(四)恶意诉讼的风险难以防控
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一些当事人利用法律的规定空子,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恶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些当事人明知借款人的其他住所、联系方式,却故意不向法院告知,迫使法院采取公告送达。其利用缺席审理来规避事实调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实践中,多数法官为了规避诉讼风险,权衡利弊后多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如判令驳回,当事人易会上诉,上诉后上级法院判决支持机率极大,诉讼风险极高。而判令支持,不会引起上诉,且在执行阶段如发现裁判有误,受害方也可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再审等方式维权。所以,这种审理经验消极助长了恶意诉讼。但实践中如遇到一些涉及财产利益、经营机遇等情况,这种做法所产生的损害是不可逆的,影响极大。
(五)法定要件缺失、缺少规范
从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情况来看,第一,借款人的法律保护意识还不够强。多数借款均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即便有合同,合同约定也十分的简单,对于采取何种交付方式,交付的时间、地点、利息计算、还款方式、期限等均没有详细约定。有些情况下,原告仅提供一张欠条,很难查清事实情况,更不用说维权。第二,很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都把利息从借款中优先扣除,且采取现金交付,很难找到有效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第三,大量借款人逃避还款义务、下落不明或者故意不应诉的原因即在于没有偿还能力,而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时,出借方并没有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保证等。
二、产生上述难题的原因分析
公告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会出现上述难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作用,也有诸多客观原因;既有社会原因,又有参与主体本身的原因影响。
(一)公告送达方式本身存在的弊端
从全国开展公告送达的情况来看,2012年以前,法院系统送达公告均统一刊载在人民法院报,而2012年以后,刊载报刊则分派到各地方主流报刊。一是发布公告的平台不统一。虽然现有发布方式大大提高了公示效率及刊载的成本等,但由于操作方式不一,公告送达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二是采取报刊、张贴方式的受众范围不理想。由于筛选公告送达的报刊要求不是非常严格,实践中法院所合作的报刊并非是地方范围内极具影响力的报社,其受众范围明显较发售量第一的报社要小得多。三是一些被送达人即便知晓了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仍然故意拖延诉讼时限,以达到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目的。
(二)质效考核相关指标设计不尽合理
由于法律对公告方式送达的期限有明确的限定,还要保障诉讼当事人的程序性权益,所以审理周期将进一步延长周期,审判效率不可能更高。而部分地方现有的案件质效考评体系对公告案件的考核还不够科学,把公告类案件的考核等同于一般的案件,没有区分对待公告案件的特殊情况。而近几年随着公告类案件受理数量的逐年攀升,这种不加区分地平均式考核,势必失去质效考核的意义,影响干警工作的积极性。
(三)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及市场监管
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十分多元,从普通民众到隐形高利贷发放者,再到典当行、理财公司、投资管理咨询公司等各种商业融资机构。借贷标的也逐年增大,有的已达到了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因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又没有市场监管机构的介入,所以,民间借贷行为愈加失范。一些出借人存侥幸心理,利用借款来谋取利益,有些明知提前扣缴利息、计算复利等做法系违法行为,且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非常高,有的已达到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十倍以上。特别是前两年房地产市场活跃时期,民间借贷中存在的失范行为更加普遍。与此同时,我国没有建立统一的信用管理体系,因没有严重结果制约,借贷风险越来越大,严重影响市场稳定。
(四)大多数出借人缺少风险防范意识
大多数公民间借贷案件多发生于熟人之间,或者熟人介绍而来,一些情况下出借人碍于情面,未能及时掌握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也未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屋抵押、中间人或财产担保等,借贷风险极高,一旦借款人失踪或躲藏、拒绝还款,出借人合法利益实难维护。还有一些出借人,比如一些拆迁补偿对象,因安置补偿费用一夜而来,其所以手中闲置了大量资金,且数额较大,一时不知如何处理。而又不想坐吃山空,但又苦于找不到理想投资途径,见周围人借贷赚取利息既省时,又省力,也将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中,谋取利益。由于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时常出现借款无法偿还问题,风险巨大。
(五)司法实践缺乏统一的操作细则
实践中公告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度非常大,特别是对于一些年轻法官而言,因缺少相关的生活经验,审判经验也不丰富,对于事实陈述、证据材料的辨别能力不强,很难找出虚假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而现行法院系统内部分发案件多采取随机方式,年轻法官审理公告民间借贷案件的纪律非常大,对其而言审理难度之大可想而知。而实践中,针对公告民间借贷案件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没能形成统一的操作细则,缺乏有效的实践指导,诸多法官在认知上存有分歧,在判决结果上形成了两种迥然不同的做法,即支持派和驳回派,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不好的影响。
三、提升公告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效果的对策、建议
面对当前审判中存在的复杂公告民间借贷纠纷,如何能从根本上审理好此类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公告送达的相关操作规则
首先,应完善公告送达报社选定的程序。对报社的选取首要的条件就是受众范围。一般情况下不排除非法制类报纸,只要是全省范围内发行量排名第一的单位即可合作,以保证公告送达方式的最大受众范围。其次,适当延长报纸上公告的期间。实践中刊载的报纸上的公告一般仅为一天,从实践角度讲,难以实现公示目的。再次,拓展公告送达的方式、方法。可利用当前发达的网络传播方式,比如在各新闻主页挂浮动窗口的方式,将涉及公告案件的当事人以动态浮标方式,长期挂于新闻、娱乐、新媒体等传媒上,以提高其被知晓的可能性。
(二)取缔现有不合理的质效考核指标
第一,针对当前审判质效管理体系中存在的对公告案件考核的不合理指标,可以将公告类案件从效率考核中剔除,不再对其进行质效考核。仅对法律规定的几项常规规定予以考核,以排除干警工作中的抵触情绪。第二,如无法剔除,从现有的实践角度来看,可以将现有考核指标逐步完善:一是将公告类案件单独考核。二是将涉及公告案件的指标适当增大浮动区间,确定合理的满意值或溢出值。第三,完善公告类案件的审理模式。加强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对如何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告类案件的研究与实践,以不断提高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三)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征信体系
首先,要消除民间借贷的自发性、分散性、隐蔽性等弊端。联系相关机构适当放宽准入门槛,广泛吸收民间资金,成立担保合作组织。其次,立足实际,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规制民间借贷主体范围,对于企业间和经营性商事民间借贷进行合理排除。严格落实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对于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率,存在信用风险的过高利率不予保护。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建立民间借贷法律责任制度,实现打击、遏制与预防等双重目的。再次,探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征信体系。将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借款人纳入信用黑名单,让其在社会上寸步难行,以最大限度地迫使其履行偿还义务。
(四)落实好法律七进普法宣传工作
产生当前公告民间借贷纠纷的重要原因在于出借方法律意识淡薄,所以,法院应结合法律七进普法宣传工作,做好专题普法宣传,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及风险意识。从法院受理各类案件情况入手,找准法律七进的重点区域、人员类别,周密制定普法计划,抽调院内业务精英,分批次、分片区、分类别地逐步推进,确保法治宣传教育取得良好效果。同时,自觉开展好巡回审理、以案释法、法制宣讲、法治课堂等普法工作,拓宽覆盖面,增强全民守法意识。
(五)加大司法培训力度建立统一规则
一方面,建立公告民间借贷案件专项学术研究项目,联系知名大专院校师资进行专项研究,群策群力,形成统一的操作办法。为从根本上审理好民间借贷纠纷,将审理风险化解在萌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交易安全做出努力。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法院青年法官的专业素质培训力度,包括专业知识、庭审技能、沟通交流技能、典型性案例的学习等。既可通过网络课堂方式,也可进行面对面交流、培训等方式,以充分提高法官对虚假公告类民间借贷纠纷的排查力度,减少因裁判不当产生的不良影响。
总而言之,公告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普遍性存在的纠纷,如何实现公告民间借贷案件的正规化审理,做到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维护司法公正权威已成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重大课题。因此,我们应当不断合理规范公告送达方式、提高公告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效果,为确保民间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正规化发展,释放民间借贷的积极能量,有力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刘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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