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了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包括组织活动、调解纠纷、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等。公共场所应设置老年人休息座椅,养老机构应设置安全辅具,公共交通工具应设置老人座席。
该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调解老年人权益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能力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在公园、主要街道两侧、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休息座椅;养老机构、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辅具。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客运站、飞机场的候车(船、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坐椅,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座席。
该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的职责,要求他们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也要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同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老年人组织也应该积极参与,反映老年人需求,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调解纠纷,维护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各级政府应该提供基本生活、医疗、居住等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确无赡养能力的,政府应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公共场所应设置老年人休息座椅,养老机构和活动场所应设置安全辅具。公共交通工具也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座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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