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修订草案)》:保障老年人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
时间:2023-04-23 22:01:30 2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8日上午,山东省人大对《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该草案增加了老年人优待内容,涉及老年人提供办事便利、法律援助、交通优待、参观游览优待等方面。同时,扩大了优待老年人的范围。

据了解,目前山东已有青岛、淄博、枣庄、烟台、临沂、滨州、菏泽、济宁实行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东营、莱芜两市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年龄则是60周岁以上。据省老龄办工作人员介绍,如果9月份二审通过,届时省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将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65周岁则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中提出,对经济困难的孤寡老人、80周岁以上独居老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政府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政府给予护理补贴。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了赡养人义务,提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等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或者采取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在养老、医疗等保障制度方面,突出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保障。如,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承担或者给予补贴。

目前,山东正在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山东省老龄办主任丁希滨介绍,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实行就业创业扶持,逐步建立民办养老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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