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我户口所在地的一套公房目前动迁,承租人是我外婆,里面只有我和外婆两个户口,最近我外婆与动迁组签订了动迁补偿安置协议,现因为动迁款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故想来问一下,我已经结婚2年多,我和丈夫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我丈夫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动迁款?公房动迁的货币补偿款如何分割?
读者:陈文
陈文读者:
公有住房的动迁安置补偿款分割问题比较复杂,因为,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享有的是使用权,而动迁补偿也是根据政策对这种使用权的补偿。
第一个问题:你丈夫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动迁款要看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是否把你丈夫作为应安置人口予以安置。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因此,你丈夫应当可以作为安置人口得到安置。如果拆迁人已经把他作为安置人口,那么他享有要求分割动迁款的权利,如果没有,那么你丈夫可以根据《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沪高法[2000]687号文的相关规定,起诉拆迁人要求依法安置。
第二个问题: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对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的、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可以酌情多分。实践中公房的承租人可以多分,奖励费和搬迁费的补偿属于实际居住在里面的人,帮困和重病补贴属于特定的对象。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雷敬祺律师)
公房动迁补偿款的继承
上海高院认为,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笔者认为,该意见的核心是只有承租人,也就是说,承租人虽已死亡但仍有同住人的则不适用此条,在承租人已死亡仍有同住人的情况下,动迁补偿款应归其它同住人。如果承租人死亡后又没有同住人的,才归新的承租人或原承租人的继承人。如原承租人的继承人对新的承租人的资格有异议时,根据上海高院的规定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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