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缴赃物虽然并不是被判缓刑的必须条件,然而在司法实践领域内,主动退缴赃款通常被视作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具有良好品性的一种体现。
缓刑制度的实施需要对多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慎的考虑,其中既包括了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者的悔过之情、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也涵盖了其对所在社区所带来的影响等等。
退缴赃款这一行为,无疑展现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已经具备了一定程度上的悔悟之心,这或许能够提高他们获得缓刑判决的几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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