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餐饮业排放的油烟中颗粒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不得超过30毫克/立方米,不洁净烟气流量应不超过1000立方米/小时,烟气流速应不小于5米/秒,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应不大于1800毫克/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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