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能否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时间:2023-09-05 14:40:23 4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段内容讲述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只有在员工本人提出或协商一致,或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违法犯罪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哺乳期结束后,劳动合同方可终止。

在遵循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应在哺乳期结束后方可终止。只有两种情况可以解除:

第一个是员工本人提出,或者说跟员工本人协商一致;

第二种情况下,员工本人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是违法犯罪的过错情况,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哺 乳 期 女 职 工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哺乳期女职工在劳动合同中享有特殊保护。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同时,在劳动保护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符合哺乳期营养需要的食物和劳动保护用品,并在劳动时间内提供哺乳期女职工专用的上下班途中的交通、饮水、哺乳室等设施。另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书面告知女职工其在工作期间可能对胎儿造成影响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和劳动场所,并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中明确规定。综上所述,哺乳期女职工在劳动合同中享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符合哺乳期营养需要的工作条件,并书面告知其可能对胎儿造成影响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和劳动场所。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在哺乳期结束后方可终止。只有员工本人提出或协商一致,或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违法犯罪的过错情况,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哺乳期女职工在劳动合同中享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符合哺乳期营养需要的工作条件,并书面告知其可能对胎儿造成影响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和劳动场所。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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