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针对是否应该由双方一同承担并清偿债务的问题,通常有着如下两种不同的状况:
首先,若此笔债务为夫妇二人共同缔造或参与的,那么作为共同债务人的妻子有责任承担此种法律义务,对相关的债务进行清偿;
反之,若是纯粹属于丈夫个人产生的债务,其夫人无需对此负责。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在极端情况下,若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这笔债务时,可能会涉及到运用妻子的那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全文58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