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是有效的。构成表见代理的有: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要有事实或理由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持有代理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如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即证明文件构成表见代理人的客观依据;
3、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是什么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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