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擅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据为己有,而且该行为涉及数额较大,甚至在失主提出索回要求后仍不愿归还此类财产。
具体来说,这种犯罪行为可能会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私自将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务霸为己有,同时其涉案金额已经达到一定标准,例如一万元以上;
另一种则是非正当手段获取他人遗落的贵重物品,并且在失主索要时拒绝归还;
还有一种就是在发现他人的埋藏物之后,未经允许便私自占有,且不愿意将其归还给原所有者。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里所提到的“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是指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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