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立遗嘱的公证办理,由遗嘱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遗嘱如何撤销
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提出申请,到原公证机关办理。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立遗嘱的当事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二)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三)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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