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因此其实现也需要通过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进行。
(2)秘密性:船舶优先权不必登记就可以对抗第三人。
(3)追及性: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的所有权转移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天不行使而消灭。
(4)优先性:船舶优先权应优于其他请求赔偿。
3、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1)船长和船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经营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同一优先项目中,如有两个请求,不分先后,同时受偿。财产不够赔偿的,按比例受偿。
注意!第(4)项海难救助费较为特殊:
如果发生了两次海难救助,后发生的先受偿;
如果海难救助费的请求后于(1)~(3)项的海事请求发生的,优先于(1)~(3)项受偿。
3、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1)船舶消失:船舶沉没、失踪或拆解;
(2)怠于行使权利: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则消灭(这1年期间不以任何理由中断或中止);
(3)司法拍卖: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后,本来附在船舶上的优先权消灭;
(4)债权清偿、弃权、已经提供了其他担保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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