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房子是能查封的,但是不会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权利,抵押权人依然享有房子的抵押权。但是,如果是已经被查封的房子,是不能进行抵押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都不得进行抵押。
一、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有哪些?
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有:
1、有效的抵押权。抵押权的实现应首先以抵押权的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在享有抵押权时才能实现抵押权。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体价值的主导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就不享有主导权,也不能优先受偿;
2、债权已清偿,但未清偿。抵押权的目的是保证债权的偿还。债权人债权未清偿期的,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损害债务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要求是债权已清偿期未清偿。但是,对于未清偿期的债权,债务人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丧失期限利益的,债权人必须立即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由抵押担保;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如果债务已经到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将被清偿,抵押权将被消除,没有抵押权;
4、债务未清偿不是债权人造成的。债务不履行的原因有很多,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债权人的原因;有债务人的原因。只有因债务人原因未清偿债务,才能实现抵押;因其他原因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
二、担保贷款抵押合同中贷款合同有哪些规定
一、可作担保物指已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按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抵押物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二、、不可抵押的财产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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