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违法征地有赔偿吗?
1、违法征地不一定需要支付赔偿金。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自己依法查处。
二、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需要回避吗?
1、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不一定需要回避。
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案件处理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或者报上一级机关决定。
2、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举报案件要用书面或者口头举报方式,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口头举报案件,必须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举报人举报案件,应当尽量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并要求保密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三、征地公告由哪个部门发布?
1、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征收土地获得批准的,征地公告发布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实施征地行为的政府,一般需要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若采取违法的方式征地,且违法行为导致他人遭受了损失,那么需要支付赔偿金。若是对违法征地有赔偿吗存在其他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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