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股东变更需要重新签订吗?
时间:2023-06-17 16:46:31 3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股东变更一般是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的,劳动关系直接按照原有的合同。但如果新上任的大股东想要辞退公司原有的老员工就必须要和这些员工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还要赔偿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协商不一致而辞退员工的,就需要支付违约金。单位股东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并非必须重新签订,如果重新签订,需与员工协商一致。

一方面,公司股东的变更不等于公司的变更。《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另一方面,公司股东的变更不等于此前的劳动合同作废。《劳动合同法》第33条、第35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鉴于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的股东,决定了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未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也未发生改变,变更股东后的用人单位,仍应继续履行与劳动者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非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定程序,不得轻易变更或者解除。

最后,如果公司固执己见,在员工不服从的情况下辞退员工,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7条已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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