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遇到此类情况,您务必立即向警方报案,纵使现场缺乏监控设备,公安机关也能够通过采取各类调查手段、实地勘察以及鉴定程序来厘清案件事实与性质。在法律诉讼中,任何能够证实案件真实性及其实质内容的相关材料皆可作为有效证据。具体而言,证据主要涵盖以下几个部分:
(1)实物证据,如实物展品或痕迹;
(2)书面证据,如文件、合同等;
(3)证人证言,即目击者或知情人士所提供的证词;
(4)受害人陈述,即受害人对事件过程的描述;
(5)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即犯罪嫌疑人对其行为的陈述及其辩护;
(6)鉴定意见,即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关于某项事实或物品的评估报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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