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任何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警方报案。
即使现场并无直接的监控设备,公安机关也有能力通过严密的侦查、仔细的勘验以及专业的鉴定过程,以便准确地掌握案情真实情况及案件的本质属性。
任何能够用来证实案件事实情况的相关资料,皆可视为证据。
证据种类繁多,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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