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发布日期:1997-12-26
执行日期:1997-12-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被侵害资产总额10%至20%的罚款……
删除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
辽宁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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