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为了保证支票的信誉,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票据法加强了对领用支票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
当事人为了使用支票,必须先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应当做到:
(1)使用本名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具体说来,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是指经核准注册登记的或者批准的名称;对自然人而言,是指个人的真实姓名。为了证明自己使用的是本名,申请人还必须向申请开户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这些合法证件,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主要是指营业执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者开户证明。对个人来说,主要是指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2)具有可靠的资信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的作用是进行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都要用出票人的钱去支付支票载明的金额,所以,支票的签发人在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时,就应当具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以保证支票存款账户开立以后,其账户上有足够的资金来保证支付其所签发的支票。
(3)预留签名式样和印鉴,即预留申请人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因为支票是可以流通转让的,支票流通转让以后,在最后付款时,出票人可能并不知道持票人是谁,也就无法通知付款人向谁付款。而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也需判断支票是否由出票人所签发。为此,票据法规定申请人在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以便付款人在付款时与支票上的签章相对照。
除了预留申请人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以外,《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还规定,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账户时,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以保证获得支付的人是真正依法持有支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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