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一书四图,土地征收是违法的,征收的经济补偿可能比较低。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的土地用途变更计划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批农用地、补充耕地、征地和供地,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设用地审查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联合审查制度。第十四条农用地转用规划和补充耕地规划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必须占用农用地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计划符合土地整理;(4)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选址条件。征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人民政府批准:(一)被征地的边界、土地类型、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方式切实可行。建设工程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依法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不办理征地。第二十条征地计划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公告期届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征地补偿登记,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农村集体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的经济组织和农民,落实农业人口的安置方式。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数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核定的最基层单位的统计年报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单价。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
政府征用农民土地时,应当有法律条款。按照法定程序,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补偿,先补偿后征收。任何违反上述基本原则的征收都是非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合法权益。
全文98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