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生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时间:2023-06-27 15:00:51 1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在原告提起派生诉讼时,法院有权根据被告的申请而责令具有一定条件的原告向被告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以便在原告败诉时,被告人能从原告所提供担保的金额中获得诉讼费用补偿的制度。诉讼费用担保是运用利益杠杆的调节机制来遏制那些居心不良的人意图通过派生诉讼的方式达到追求自己利益的目的,以保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因为一旦原告败诉就不仅要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而且还要为参加诉讼的公司及被告董事等人支付诉讼费用,这就自然加重了原告的负担,从而可以阻止那些不必要的甚至有害的派生诉讼的发生。

在美国,早期的公司法或有关担保方面的法律一般要求股东为有关诉讼方面的费用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因为对被告承担责任而花费的赔偿以及有关代理律师的费用。有时,此种费用数额惊人,达到上千万美元。该种规定一定程度上扼杀了股东的派生诉讼提起权。可见,该种规定对公司的保护是过度的,它几乎把值得称赞的派生诉讼都看作是无益诉讼。即使诉讼被证明是有益的情况下,原告被要求提供的担保数额可能比原告获得的利益要高的多。因此,有的学者认为费用担保制度是对股东的歧视,它打击了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积极性,该制度敲响了派生诉讼的丧钟,应当予以废弃

但是费用担保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其在遏制恶意派生诉讼上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因此,现在美国各个州采取了更为科学的折衷立法选择,对该制度的具体设计做了相应的修正。例如,美国加州规定只要原告所在的公司、作为被告的董事和职员能够证明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就可以根据其请求,责令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一是派生诉讼不存在使公司或其股东受益的合理的可能性;二是派生诉讼中除原告所在公司之外的被告根本没有参与原告所追诉的行为。可见,此种立法模式实质上是将派生诉讼费用担保是否提供的权力交给法庭行使。根据《日本商法典》第267条的规定,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时,法院依照被告的请求,可以责令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此种担保仅在被告董事证明该种诉讼之提起系出于股东之恶意时,法庭应被告之请求而责令提供时始有必要。可见,日本对于实行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标准与美国加州之规定十分想若,而与美国其他州之规定相异。

可见,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虽然有可能加重行使派生诉讼提起权的原告的负担,使许多无财力的小股东由于无法提供担保而被拒于法院门外,从而影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用的发挥。但是,该制度对于限制少数居心不良的股东滥用派生诉讼提起权而无理缠诉,阻却包括通谋诉讼在内的各种不当诉讼,防止他们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确起到了无法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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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确认诉讼的分类是什么?

(一)根据诉讼意图进行的分类

1、善意之诉。这种情况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主张股权,而被告则列出种种理由反对。例如公司为榨取原告的资金,表面上作出吸收原告为股东的意思表示,而实际上故意不为原告完善股东手续,不承认原告的股东身份。再如公司债权人起诉出资不足的股东,而股东以种种理由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

2、恶意之诉。是指原告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股东身份,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如:挂名股东在发现公司利润丰厚时,而主张股东身份。

(二)根据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1、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内部关系包括: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民法上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依据该意思对股权进行判断。

2、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外部关系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债务引起的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第二,因增资扩股引起的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对于公司与旧股东或者与发起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新股东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商法的表示主义,根据工商登记等对外材料确认股权。

(三)根据原告的类型进行分类

1、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理由:第一,股权使股东和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内容,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使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诉讼要求确权,就是因为在主张股权使得不到公司的认可。第二,公司不认可原告股权的意思比较复杂。由于公司使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通过特定主体来完成的,这些特定主体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股东会决议,可以使控股股东,可以使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

2、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公司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通常都是在其他诉讼中附带的提出,作为其他诉讼的前提。对于公司单独对股东提出的股权确认之诉,必须保持警惕,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因为公司不承认被告的股东资格,公司只需要作出不承认的意思就足以达到目的,根本不需要提出诉讼。如果是承认被告的股东身份,更无需通过诉讼再确认一遍。

3、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的确权之诉。当公司对债权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如果公司的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则债权人有权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公司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当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者法人资格时,公司债权人有权对股东直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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