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时,当事人原则上须亲自出席庭审过程;
然而,若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出庭,当事人亦可委派其授权的诉讼律师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然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除非是由于当事人自身确实无法清晰表述意愿的特殊情况外,否则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均需亲自出席庭审过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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