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合犯的犯罪既遂怎么判定?
结合犯是指两个独立犯罪被刑法结合成一个罪名。①结合犯的特征是实施了两个独立行为,每个行为都独立成罪。
结合犯的既遂,需要根据独立罪名来分别判断。
例1,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适用升格法定刑(十年到死刑)这属于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甲拐到妇女,在卖往外地途中,使用暴力强奸妇女,但未能得逞,却被妇女打晕。对甲一方面定拐卖妇女罪(既遂),一方面定“强奸被拐卖妇女”,适用升格的法定刑,另一方面认定强奸未遂,适用未遂犯规定。这些认定可以同时存在,综合折算即可。
例2,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适用升格法定刑(死刑)这属于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甲绑到乙,向乙的妻子要钱,未要到钱便要撕票,正在捅刺时被警察抓捕,乙获救。对甲一方面定綁架罪(既遂),一方面定“杀害被绑架人”,适用死刑,另一方面认定杀人未遂,适用未遂犯规定。
二、结合犯的特征
1.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也即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独立犯罪的整体,是构成结合犯的基本要素。
2.由数个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必须含有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数个原罪的构成要件又依刑法之规定,被融合为一个同一的独立于数个原罪的构成要素。
3.数个原罪必须是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而被结合为一个新罪。此为由被结合之罪转化为结合之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结合犯形成的必由途径和基本形式。
4.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
对于结合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对结合犯所规定的相对较重的法定刑以一罪(即结合之罪)处罚,不得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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