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常见情形,大致可归类如下:
首先,涉及到无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仅能签署一些与他们实际年龄相符,且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小额合约以外;
其次,限制行为能力人缔造的合同。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部分与他们的年龄、智力水平和健康状况相适宜的民事行为,而其余所有的民事活动都需要通过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者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许可之后方可进行。
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已经明确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缔结的合同确认为效力待定合同。
最后,就是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立的合同。
所谓无权代理,主要指缺乏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这种现象有四种构成情况:
第一,完全没有代理权;
第二,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第三,超出了代理权范围的代理;
第四,代理权依法消亡以后的代理。
再者,是无所有权人私自处分他人资产而缔结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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