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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被视为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亦称作可以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来使其有效化的行为。
然而,无效的民法行为则是指由于其未满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的行为类型。
这类无效的行为从初始阶段便具有无效性,在法律层面上无法产生出双方当事人所期望达到的效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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