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1、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参保单位携带本人档案、《济南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表、《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缴费年限申报表,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帐户管理处办理缴费年限审核手续。
2、济南市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帐户管理处审核参保人档案,确定医保视同缴费年限,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录入该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系统计算医保累计缴费年限。
3、通过电子政务系统确认,达到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自享受退休待遇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否则,由系统打印《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未达最低缴费年限补缴单一式四份,参保单位《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未达最低缴费年限补缴单到所属社会保险缴费,经电子政务系统缴费确认后,系统恢复该参保人自享受退休待遇之月起的医疗保险待遇。
操作要求
1、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实行后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实行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实行前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2、按政策规定,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
3、缴费标准:补缴基数为办理退休手续时上年度济南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按照缴费年限的不同可在8+2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缴费数额=补缴基数×缴费比例×补缴月数。
相关说明
1、未达到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又未足额补缴的,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审核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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