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社保委托书最新版
个人社保委托书最新版
xxx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本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将在xxx市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养老/医疗)转出xxx市,因故不能亲自前去贵中心办理,现委托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为办理转出手续。
本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户籍类型:城镇□农村□
本人户籍地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按指印)
受委托人:(签字按指印)
年月日
二、怎么样才能进行社保转移
省内社保转移流程:
(一)省内社保转移基本原则
1、权利义务对应原则
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
2、责任共担原则
各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
(二)省内社保转移适用对象
1、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2、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四)省内社保转移账户转移
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三、如何办理跨省社保转移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办理社保转移接续手续,原参保地与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45天内办结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程序。
具体的流程为:参保人提出申请———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新参保地15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原参保地发函,不符合条件的作出说明)———原参保地收到函15日内办理各项手续(参保人员欠费的,在本人补缴后办理手续;本人无力补缴的,欠缴费时间暂不计算缴费年限,补缴后再计)———新参保地收到转移的关系和资金后15日内办结。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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