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时间:2023-06-06 14:25:07 2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为您解读招商引资的问题,并对商河县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做了一下总结。

商河县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项目引进,促进商河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指引进项目包括县域外一切来商河投资新办的各类项目,也包括外地投资者来我县采取买断、租赁、兼并、控股等方式和我县企业进行合作的项目。

第三条对引进项目实行政策优惠,总的原则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放宽,最大限度地优惠,最大限度地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土地使用

第四条对来我县新办项目需使用土地的,县政府采取出让、出租、入股等方式,以优惠价格出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金根据投资额的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新办项目必须根据项目实际征用或租用土地,逾期投资不到位,造成土地闲置的,国土部门依法收取闲置费或收为政府土地储备。

第三章基础设施

第五条对所有进入县乡工业园的项目,优先搞好六通一平。六通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邮、通有线电视,一平即平整场地。

第六条生产、生活用水(电),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水(电)价。

第四章税费征收

第七条引进项目在建设期间,除安全、质量监督费外,其他费用给予政策优惠。项目生产经营期间,免除预缴电费。

第八条新建的纯工业项目投产后,前五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所缴地方税额的多少,前两年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对于采取买断、租赁、兼并、控股等方式与我县企业合作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新建项目的财政奖励政策。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五年内根据所缴地方税额的多少给予全额奖励。

第九条对于投资农、林、牧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五年内根据所缴地方税额的多少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条财政奖励资金和经政府批准予以优惠的其他资金,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必须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综合服务

第十一条县招商局无偿为引进企业项目报批、工商登记、土地使用、施工建设等手续的办理,提供全程、一站式服务。

第十二条县纠风治乱办公室受理各企业的投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于投资较大的企业,经申请可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安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实行县级领导包重点项目责任制,对投资较大的重点项目从引进之日起可安排一名县级领导全程服务。

第六章其它方面

第十四条对来商河落户的客商,在职称评定、家属子女户口农转非、工作调动及子女入托、入学、招工等方面优先照顾。

第十五条县委、县政府将每年对引进企业进行表彰奖励,评先树优。对于贡献较大、成绩突出的客商,经本人同意将授予荣誉称号,聘为县政府经济发展顾问,并视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努力提高客商的政治地位,积极推荐素质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客商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县委、县政府原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如有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本优惠政策由商河县招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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