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简析了刑罚从古代到现在的发展历史。
古代
在古代,帝王(含君主、皇帝、国王、诸侯王)和贵族的权威至高无上,对犯罪的惩罚也极其简单,大约只有两种:处死和奴役。
从中世纪到19世纪,官方施行刑罚的目的主要是报复犯罪兼收惩治邪恶和震慑不轨之效。
仅仅在18世纪末期的英国适用死刑的罪名就达200余种之多。较久之前欧洲的法律便已经要求司法者必须取得罪犯的供词后才能定罪,于是一些热心的志愿者便被派到用于拷问疑犯的内庭去。这些人充分运用暴力以及刑技方面的想象力迫使犯人逼供。以国王和国家的名义滥用权力的情况时有发生,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被处以死刑的人数与总人口数总是同步增长。文明的进步促使公众对酷刑的不满与日俱增。人们再也无法忍受当局野蛮的折磨犯人以及把稍有过失的市民动辄处死。于是流放和监禁这两种惩罚手段得以出现并逐渐成为重要的刑罚措施。尽管如此囚犯也经常得不到食物、干净的水和新鲜空气,更谈不上医疗和娱乐了。
现代
到了20世纪,一些睿智的思想家、慈善家和基督教改革者都在合力寻求对刑罚进行符合人道要求的变革。最终,刑罚的重点被定义为积极改造犯人而不是报复性地惩罚犯人。
现今主要的刑罚是监禁和死刑,随着时间的推移,死刑逐渐被大多数国家所禁止。在大多数国家里,以监禁为主的刑罚体系较好地实现了法治的关键目标:改造罪犯,保护社会,警醒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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