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程序规则
时间:2023-03-28 20:20:59 3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规则程序是: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一)协商: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意或者团体协议,双方互相协商,最后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使双方当事人应首先选择的解决争议的途径,也是解决争议过程中可以随时采用的途径。协商解决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二)调解:是由劳动争议双方或法律指定的第三者介入争议,以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为目的,为其提供劝说和解决的过程。调解实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第三者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是指法院依据司法程序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判断的活动。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不予受理仲裁决定或通知书不符,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源审判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主体错误怎么办

劳动仲裁因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查实被申请人主体后,应当重新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违反法定程序撤销情形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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