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退休政策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2、工人退休政策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一、延迟退休的政策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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