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化工厂爆炸事故
时间:2023-06-06 19:05:33 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3年6月14日,浙江省瑞安化工厂均三甲苯胺车间配酸工段反应釜发生爆炸,造成死亡3人、重伤9人、轻伤5人,经济损失达200多万元。

瑞安化工厂是生产有机颜料、乳化剂、轻纺助剂等化工产品的国有企业,由于染料中间体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废硫酸难以处理,该厂于去年与复旦大学退休教师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改进三甲基苯中硝化技术合同,拟从工艺路线上进行改造,使之不再产生废酸。这一任务由该校化学系1名退休教授和1名退休副教授担任。今年4月两名退休教授完成实验室工作,于6月初偕1名退休高级工程师一起到厂,对生产设备进行了改装。教授确认改装符合要求后,决定在生产装置上直接投料试验。6月14日8时15分开始投料,8时35分反应锅即发生强烈爆炸。锅体从二楼震落到底楼,锅盖飞出11米远,搅拌器电动机飞出22米多远,厂房倒塌。1名操作工和1名教授当场死亡,站在稍远外的6人被锅内喷出的物料严重灼伤,其中1名副教授抢救无效死亡,另有9人被不同程度的灼伤或外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违反技术改造的基本程序,将未经小试鉴定,未经中试的不成熟技术,用于企业的工艺改造,将仅通过60克试验的实验室成果,直接扩大到1100千克,并且在1000升反应釜上投料试验。

2.对技术路线本身的危险性不认识。退休教授所用的基本路线是用醋酐取代硫酸,与硝酸配酸进行硝化反应。这条路线本身有较大的危险性;醋酐与硝酸混合可产生硝酸乙酰和四硝基甲烷,这两种物质极不稳定,容易爆炸。因此反应温度应控制在10℃以下,而此项反应要求控制的温度是30℃,可见所制订的工艺条件是错误的,对其爆炸的危险性毫无认识。

3.对所用设备没有进行认真的验证。因釜大投料少,物料仅浸搅拌底部7.5厘米,使搅拌的作用极大地降低。更严重的是液面距温度计底部还有40多厘米,温度计只能反映出气相温度,而不能反映出液相温度,因此操作者错将气相温度当成液相温度去控制。设备上的这些问题在试验前都没有考核,就盲目地投料试车,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接受大专院校或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必须成熟可靠,并经技术鉴定,转让技术时必须对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有全面系统的介绍,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过程,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要严格控制科研成果的来源,对于个人成果要得到有关部门的承认和鉴定才能转让。

2.参加技术鉴定的专家必须对新技术的安全可靠性严格把关审查,并在鉴定证书上真实地反映出问题,对安全可靠性负责。科研成果转化为工业生产要严格履行程序,小试未经鉴定的项目不能进行中试,中试未经鉴定的项目不能进行工业化生产试验。

3.企业新上项目必须在该项目上配有懂工艺,懂设备的工程技术及安全人员。技术力量没配够的项目不准开工。各种项目必须按三同时原则建设安全卫生设施。凡安全卫主设施不配套的项目不准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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