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最佳证据规则:
1、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下列证据的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件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2、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规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转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一、行政诉讼商业秘密如何质证
(一)对书证的质证:
1.书证的来源及其内容
2.书证的证明价值
3.书证的合法性
(二)对物证的质证:
1.物证的真伪。
2.物证要证明的问题以及与本案的联系。
3.物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三)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2.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3.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4.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四)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1.鉴定的内容;
2.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资格;
3.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样本及其他相关资料是否具备鉴定条件,能否作出该鉴定结论;
4.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5.鉴定过程是否合法、公正,符合科学实证要求;
6.鉴定结论和论证部分对检验的论证是否充分,是否得出了论证的依据,如果是种属认定相同或者是同一认定的结论,符合点是否能够得出相应结论。
7.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五)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1。视听资料的来源;
2.视听资料的制作、收集过程;
3.视听资料的技术因素;
4.视听资料的内容真实性;
5.视听资料的关联性。
(六)对当事人陈述的质证:
1.陈述内容的可信度;
2.陈述内容的合理性;
3.陈述内容的详细性
(七)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质证:
1.对于勘验笔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1)勘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勘验对象是否是原始现场;
(3)勘验笔录是否对需要勘验的现场、物证作出了客观、全面、准确的反映;
(4)勘验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对于现场笔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1)是否是现场制作的;
(2)是否符合法定制作程序;
(3)是否符合法定制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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