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证据中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记载或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作为定案证据的书证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二,书证的特质载体一般是纸张,但也包括面板、金属、竹木、布料、塑料等;其三,书证的制作方法一般为手写,但也包括打印、雕刻、拼对等;其四,某些书证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如身份证、户口簿、承运单等;其五,书证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品,某些证据如果既能以其记载或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又能以其外部特征再现案件真实,该种证据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书证时,应当提交原件,如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提交外文书证时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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