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的。
二、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和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5、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6、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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