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收的规定。如果农民不同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征收的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如果协调仍然不成,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可以裁决。这个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情况,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是对原文的改写,保持其意义不变:
如果农民不同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征收的协调,那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如果协调仍然不成,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可以裁决。这个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情况,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 满 意 协 调 结 果 , 农 民 可 尝 试 哪 些 途 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章第七十一条规定,农民对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如果农民不满意协调结果,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农民可以尝试通过申诉、控告和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在土地征收中拥有合法权益,但若协调无果,政府有权裁决。若不服裁决,可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农民也有权向上级部门或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申诉或控告。若对协调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农民可以通过申诉、控告和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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