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情形如下:
(1)、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
二、简易程序如何转为普通程序
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2、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检察院。
3、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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