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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第二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因此,只有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理停业登记,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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