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八种情况均可以作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退还购房款及相应赔偿金的原因:
首先,交房建筑面积若实际测量数据与合同所载数值之间的差额超越了一定比例(例如,大于等于百分之三);
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购房者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且该行为已构成了根本性的违约,即逾期交房的期限已经达到了合同中所规定的退房日期;
再者,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擅自更改了规划和设计方案,从而导致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以及朝向等方面受到显著影响;
此外,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屋时并未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另外,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给购房者的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房屋质量严重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最后,如果购房者在申请银行贷款时未能得到批准,并且在合同双方就付款方式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在此情况下,购房者应承担主要责任);以及当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时,也同样可以作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退还购房款及相应赔偿金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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