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两种类型,即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一般来说城镇房屋买卖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具体效力
1、权利确认
房产登记后,国家会向申请登记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也就是房产证,是对登记人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的确认,该房屋所有权所有权受到国家的保护。
2、权利公示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公示的手段,是把房地产权利的事实向公众公开以标明房地产流转的情况,其主要的功能在于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使连续发生的交易不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受到破坏。因为任何人设定或移转房地产权利,都会涉及第三人利益,因此房地产权利的设立或移转必须公开和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
3、管理职能
房地产权属的登记管理职能,是指房地产登记具有国家管理意图的功能。一是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功能,通过建立产籍资料,实现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职能;二是审查监督功能,通过对房地权属登记的审查程序,实现国家对税收的监管。同时,在房地产登记过程中,通过登记的合法性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法行为。
在中国,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一项行政法律制度,具有强行性。未经登记的权利,法律不予认可和保护。这在中国的行政规章中已有明确规定。
如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户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国家土地局《土地登记规则》第25条规定: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也规定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出租和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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